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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基金新规征求意见 完善风控指标降低运作风险(2)

控制基金规模降低行业风险

为加强监管,防范有关风险,保护持有人合法权益,证监会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保本基金的有关制度安排。

在规模方面,征求意见稿适度控制保本基金规模,降低行业风险。具体来看,明确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后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倍(其中保险资管公司为1倍)。同时规定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后的总金额的20%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其中,采用连带责任担保方式的保本基金风险系数为1,采用买断担保方式的保本基金风险系数为0.6。而且,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募集保本产品。

在基金管理人方面,征求意见稿完善了保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审慎监管要求。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保本基金相关风控体系,在保本基金产品注册申报材料中,应当对保本策略相关风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同时,明确要求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应当具备2年以上混合型或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验,或者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股票和债券投资管理工作且担任投资经理2年以上。

完善风控指标降低运作风险

修订版的《指导意见》对于保本基金的风控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稳健资产的投资范围、剩余期限以及风险资产的放大倍数等方面完善了保本基金投资策略相关风险控制指标,降低保本基金运作风险。

一是明确投资策略中有关稳健资产的投资范围,细化可投资的相关品种,明确稳健资产应为现金以及剩余期限不超过剩余保本周期1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严格控制信用风险。

二是明确稳健资产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剩余保本周期,切实防范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三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客观研究方法,审慎建立风险资产投资对象备选库,并采取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

四是明确风险资产放大倍数。风险资产中,权益类资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3倍,信用等级在AA+(含)以上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10倍,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5倍,且各类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除以各自倍数上限,加总后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新增风险监控的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每日监控保本基金的净值变动情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及时化解风险。

邓舸指出,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指导意见》明确对保本基金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相关存续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前不得增持不符合规定的资产、不得增加稳健资产投资组合剩余期限、不得增加风险资产放大倍数等;相关存续保本基金到期后需要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应当符合修订后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指导意见》,并继续跟进存续保本基金运作情况,引导行业稳健投资,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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