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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输定价管理办法出台 准许收益率为8%

10月12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进行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价格改革、健全政府定价制度的重要举措。

天然气管输定价出台

两个《办法》构建起较为科学完善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体系。

一是明晰定价方法。两个《办法》明确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对价格监管的范畴、对象,价格制定和调整的方法、程序,以及部分核心指标如准许收益率、负荷率等均作了细致的规定。

二是从紧核定定价成本。两个《办法》要求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进行单独核算,成本单独归集,明确了构成定价成本的主要指标如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具体核定标准;对八种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情形作了界定。

三是推行成本信息公开。要求管道企业主动公开成本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定价部门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提高价格监管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此外,两个《办法》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省内短途管道价格监管体系,可以参照两个《办法》对辖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相应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据央视财经报道,两个《办法》中将天然气管道运输的准许收益率明确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是综合考虑我国天然气管道发展现状、未来管道投资建设需要,以及下游用户承受能力后确定的。一方面,目前我国天然气管道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主支干线管道总长度为6万公里左右(不含省内管道),远不能满足今后发展需要。准许收益率定为8%,高于长期国债利率3-4个百分点,有利于调动各方面投资天然气管道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天然气产业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下游用户承受能力有限,准许收益率也不宜过高。

需要说明的是,8%的收益率是在管道负荷率达到75%时才能取得,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如果负荷率低于75%,收益率将低于8%。

与现行管道运输价格机制相比,改革后的管道运输价格机制的核心变化在于:一是定价方法的变化。由原来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原理监管管道运输价格为主的定价方法,调整为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定价,即在核定准许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监管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收益,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进而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二是价格监管对象的变化。不再以单条管道为监管对象,对每条管道单独定价,而是以管道运输企业为监管对象,区分不同企业定价。三是价格公布方式的变化。由国家公布具体价格水平改为国家核定管道运价率(元/立方米千公里),企业测算并公布进气口到出气口的具体价格水平。

两个《办法》的出台,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补足短板,将对国内天然气市场建设和相关行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是有利于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管道积极性。两个《办法》对投资天然气管道给出了明确的回报预期,特别是适当高于一般工业行业的投资回报率,将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管道、促进管道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二是有利于促进管道向第三方开放。两个《办法》要求企业获得8%准许收益率对应的管道负荷率为75%,意味着如果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负荷率低于75%,则实际收益率可能达不到8%甚至更低,只有加大向第三方开放力度、提高负荷率,才能获得准许收益甚至更高的收益水平。

三是有利于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两个《办法》实施后,天然气管道每一个入口到出口的运输价格清晰明了,为管道向第三方开放创造了条件,同时,有利于天然气气源回归商品属性,促进气气竞争,进而实现气源和销售价格市场化的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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