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多次提及“新三板转板” “试点”推出尚需时日
从2013年12月到今年12月,从《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到《“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在三年时间里,有关“新三板转板”的相关内容,至少已在国务院和证监会所发布的文件中被七次提及。而转板政策将如何制定,其试点又将如何运行,则始终为市场所关注。
不过,截至目前,对转板试点的权威表述依旧停留在“研究推出”阶段,一些原希望走转板通道的企业转而又去排队IPO。对此,多位市场人士指出,新三板的转板试点短期内难见大的进展。同时,也有分析师预测,在监管层的推动以及市场形势的引导下,明年新三板的定位或许将更加明确,在此基础上,转板政策才可能更为明晰。
高层文件多次提及
作为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有机联系的重要工具,“转板”的影响力不容小觑。而从近三年的高层文件来看,对新三板转板制度及试点的讨论频率已有所提升。
今年12月19日,国务院在正式印发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提出“研究推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向前追溯,早在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曾明确提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此后,2015年6月、2016年10月,国务院相关文件先后提及“加快推进转板试点”、“研究转板相关制度”。此外,去年12月2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提及“研究推出转板试点”。
此外,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提出,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健全转板机制和退出机制。
在证监会层面,则分别于2014年10月、2015年11月发布的两份文件中提及对“新三板转板试点”的相关思路,如:推动在深交所创业板设立专门的层次,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12个月后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坚持(新三板)独立的市场地位,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
至今年4月1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强调,转板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在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