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云网债务免除起波澜 公司股票或被实施退市风险
中科云网16日早间公告,公司收到上海高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函,称此前克州湘鄂情免除中科云网对其所形成的债务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为无效行为。如财务资助豁免事项产生争议,该事项可能影响到上市公司净资产是否为负值,若该笔财务资助最终不能豁免,则公司的净资产将为负值,或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据公告,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收悉克州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州湘鄂情”)发来的《免除债务同意函》,同意函称:为支持中科云网的生存和发展,经克州湘鄂情公司研究决定,同意自2016年12月29日起,免除中科云网因上述财务资助对克州湘鄂情所形成的债务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中科云网无需再向克州湘鄂情偿还该款项,克州湘鄂情同意放弃对该笔债权的所有权及追偿权。
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收悉《免除债务同意函》后,向克州湘鄂情求证该决定是否经过法律规定的决议程序,克州湘鄂情向公司出具了其股东同意免除对公司债务的股东会决议文件。公司随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6年12月29日对该债务免除事项进行了公告披露。
近期,公司收悉董事陈继关联方上海高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来的电子邮件,其中有附《函》,函称其与克州湘鄂情于2016年9月29日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上海高湘以3000万元对价购买克州湘鄂情对公司的3023万元财务资助,《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上海高湘根据合同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凯的指示,分别向指定账户支付了3170万元,上海高湘履行了《债权转让协议》中的支付义务,获得克州湘鄂情对中科云网的财务资助3023万元的债权。上海高湘认为,其系公司债权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克州湘鄂情公司《免除债务同意函》应是无权处分之行为,是否免除债务应由上海高湘确认,如无上海高湘追认,克州湘鄂情免除公司债务的行为无效。
对于上海高湘提出的异议,公司进行了情况核实,认为:1、克州湘鄂情免除公司债务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具有约束力。
2、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即使上述克州湘鄂情转让债务给上海高湘属实,相应的债权转让对公司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克州湘鄂情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12月1日、12月9日为合肥天焱代偿了1,700,127.22元,500万元,500万元,共计约1170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分别进行了公告披露。截至目前,合肥天焱公司尚欠徽商银行贷款本金1879.49万元(利息、罚息以实际归还之日徽商银行计算为准),公司为合肥天焱向徽商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责任尚未解除。
公司表示,如财务资助豁免事项产生争议,该事项可能影响到上市公司净资产是否为负值,若该笔财务资助最终不能豁免,则公司的净资产将为负值,或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