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发文规范央企投资 引入“负面清单”分类监管
采用“季报”“年报”备案管理
18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新修订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重点从“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管回报”四个方面,对央企境内外投资行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强调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以及探索创新监管。
上述文件是国资委“从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对2006年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和2012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进行的修订和完善。至此,两个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在并购专家、富国富民资本董事长王世渝看来,这意味着更系统、科学地规范央企海外投资和并购。他同时强调,新规是否会影响央企对外投资和海外并购,还要看央企的混改程度和治理结构,以及具体的激励措施。
按照规定,国资委将对央企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央企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并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国资委;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央企应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
某央企参股公司战略投资部部长对记者表示:“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完成情况汇报是原来就有的要求,主要是增加了季度报送。总体来看,这是对原16号令的细化和落地,把原来相对‘软’和‘模糊’的约束更加具体化,加强化了对央企的风险管控和流程管控,这可有效防范央企的投资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
在事中管理上,央企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央企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引入“负面清单”分类监管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央企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央企不得因境外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国资委将建立发布央企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央企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央企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央企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该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随着中央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加强央企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等问题愈发迫切。
针对央企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央企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央企合作的方式开展。
同时,央企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在监管细则上,本次规定提出了一些更科学、规范的监管创新,比如中央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对负债率的要求也强调了企业资产的安全性。
也有观点认为,新规的“计划”痕迹略重,例如年度投资计划要在每年3月10日前报送才可以实施,这是否会影响央企投资并购的积极性?有央企高管认为:“程序和流程上的规范可能会在效率上稍有影响。一般新‘令’出台后,国资委会有进一步的强化执行的要求,至少,各大央企接下来会更谨慎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