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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全口径升级跨境融资管理 杠杆率提高到2倍

记者了解到,央行近日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通知》),将此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进一步升级。其中最为显著的变化是,企业跨境融资的杠杆率由1倍提高到2倍。

央行升级跨境融资管理

2016年1月22日,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自当年1月25日起,面向27家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州、福建四个自贸区的企业扩大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

在此之前,本币、外币跨境融资分别管理、模式不同,这给企业造成了额外的适应成本。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对本外币跨境融资实行一体化管理。在这一模式下,企业跨境融资不再需要逐笔审批和核准额度,而是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距试点启动仅不到4个月,央行就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决定将该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这一模式的核心是,通过公式来设定本外币跨境融资额度,央行还能通过对参数的调节来进行逆周期的宏观调控。

具体来看,企业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为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与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之积,银行为一级资本、跨境融资杠杆率与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之积,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跨境融资杠杆率与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之积。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为0.8。

而央行此次下发的《通知》将企业跨境融资的杠杆率由原先的1调整为2。这意味着在假如净资产不变,企业可以借更多的外债。同时,《通知》延续了132号文的精神,通过风险转换因子的设定,鼓励企业借用人民币融资和中长期融资。

与132号文相比,《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本外币被动负债、QFII和RQFII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托管资金和存放在金融机构托管账户的熊猫债募集资金等不占跨境融资额度余额。这意味着对于银行来说,跨境融资的额度更加充足,空间更大。

132号文规定,央行和外管局实行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自2016年5月3日在全国正式实施后,设置一年的过渡期。此次《通知》明确,自2017年5月4日起统一按《通知》规定的模式管理。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则继续设置一年的过渡期,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通知》的模式下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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