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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新政剑指三类问题 优化定价限制规模频次

频繁融资、过度融资、利用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套利……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当中的种种乱象将进一步受到严格监管。昨日,证监会发布再融资新政,从优化定价机制、限制单次融资规模、提出融资间隔期要求、规范募资使用等方面综合施策,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

再融资新政优化定价

即日起,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上市公司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得少于18个月;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的,除金融类企业以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此次再融资新政在实施安排上采用了新老划断的做法,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

再融资新政剑指三类问题

证监会此次出台的再融资新规包括两部分:一是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二是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下称《监管问答》)。

现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自2006年开始实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评价,该制度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情况不断变化,现行再融资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广为诟病、亟须调整的问题。

此次再融资新政的发布体现了很强的问题导向。概括而言,下述三类问题是此次制定再融资行为规范时的“眼中钉”。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倾向。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有些编项目、炒概念,跨界进入新行业,融资规模远超过实际需要量;有些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二是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机制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非公开发行股票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以市场约束为主,行政约束宽松,发行门槛较低。实际运行中,投资者往往偏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长性和内在投资价值。这种对价差的过分关注导致资金流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限售期满后,套利资金集中减持,又会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不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

三是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非公开发行由于发行条件宽松,定价时点选择多,发行失败风险小,逐渐成为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首选的再融资品种,公开发行规模急剧减少。同时,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也发展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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