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防止“僵尸企业”将重整当护身符逃避清理
记者3日从中国新闻网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3日表示,人民法院在运用破产重整方式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要对企业进行精准识别,挽救确有存续价值的企业,防止“僵尸企业”将重整制度作为护身符逃避清理。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妥善处理“僵尸企业”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有记者问,最高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破产重整工作,不久前还专门召开了全国性的破产重整工作座谈会。破产重整在处置“僵尸企业”中发挥什么作用?最高法院对于做好下一步的重整工作有什么想法?
对此,贺小荣表示,强调破产拯救功能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标志。通过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依法重整,可以保留企业经营价值,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避免职工下岗失业,防范维稳事件发生。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重整制度在挽救危困企业方面的重要功能,并在此理念指引下,成功审理了一系列破产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他指出,下一步,人民法院在运用破产重整方式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要着重加强和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要对企业进行精准识别,挽救确有存续价值的企业,防止“僵尸企业”将重整制度作为护身符逃避清理。重整是用来挽救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的,而不是简单、机械地保持企业存续。是否适用重整程序,要以对企业及其破产原因进行精准识别为基础和前提。当前,要防止将重整作为单纯减债的手段,特别警惕一些不具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以重整作为护身符,借合法形式规避处置出清。
第二,要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比如,可以在正式进入重整前引导企业进行预重整,通过预重整阶段多方博弈和充分谈判来真实展现企业价值,然后法院在重整程序中依法对预重整阶段的成果予以确认和保障。
第三,严格审慎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体现了公权力对商业交易的强行介入,必须慎之又慎,绝不能滥用。对重整计划经分组表决未通过、应当通过清算来退出市场的企业,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清算。严厉禁止滥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维系“僵尸企业”而导致过剩产能回流。
对于“破产审判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制度保障,下一步最高法院在破产审判制度建设方面有何打算”的提问,贺小荣称,为确保破产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僵尸企业”清理,真正实现破产审判工作的法治化、市场化、常态化,制度建设是基础。
他表示,为此,最高法院下一步将抓好四项制度建设,推动三大配套机制建设。
他明确了四项制度建设是指:第一,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为破产管理人选任、履职、收费等提供制度依据,推进破产管理人工作再上新台阶。第二,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近年来,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审理难度也更高,但相关规则缺失,亟需加以完善。最高法院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已经形成了初步意见,目前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第三,抓紧完善破产重整制度,规范完善破产重整工作。第四,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推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他强调推动三大配套机制建设是指:第一,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机制,切实解决无产可破案件中的经费保障问题。目前看,解决破产费用不足问题最有效的方式是财政部门拨款援助建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对此,最高法院将进一步与相关部门协调,推动破产费用基金落实。
第二,推动建立破产税收优惠机制。最高法院将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针对破产企业豁免债务和财产处置所得的税收优惠制度,以激励和引导当事人主动运用破产制度。
第三,推动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建设。破产重整成功后,企业信用不能及时修复,已经成为影响破产企业重生的重要因素,亟需加以解决。下一步最高法将与央行等相关部门协调,对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出台相应政策,以解决重整成功后破产企业回归市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