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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私募机构自查通知下发 明确整改细节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昨日向市场下发《关于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相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条件的计算口径等问题。

挂牌私募自查通知下发

按照《通知》,纳入自查整改范围的挂牌私募机构须在11月10日前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整改报告,主办券商须一并提交核查报告。之后,全国股转公司将对有关报告进行审查,并要求统一披露。对未提交、未在指定披露日披露自查整改报告,或虽提交自查整改报告但经审查不符合整改条件的挂牌私募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将予以摘牌。

全国股转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发布《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金融类企业挂牌通知》)要求已挂牌的私募机构,应当对照该文件新增的挂牌条件进行自查。

《通知》明确,2016年5月27日《金融类企业挂牌通知》发布之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下称“私募管理人”)的挂牌私募机构均纳入自查整改范围。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证券类私募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挂牌私募机构,则不得通过新三板市场进行融资。

按照《通知》,自查整改私募机构的财务报告中,涉及收入占比的计算应当以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在自查整改相关指标的计算口径方面,《通知》作出了如下细化要求:

一是“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的标准中,“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包括“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投资顾问费收入、跟投收益”;“收入来源”须包括“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投资顾问费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跟投收益”的计算口径,须以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资额不超过20%的部分带来的收益作为计算依据。

二是关于资产管理规模,《金融类企业挂牌通知》提出了“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三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三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要求。《通知》进一步明确,挂牌私募机构的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和类型的认定,以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信息为准。

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自查整改的挂牌私募机构须在2017年11月10日前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整改报告。主办券商应当对其持续督导的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与自查整改报告一并提交。

据悉,全国股转公司将对已报送的自查整改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后将要求挂牌私募机构与主办券商在指定披露日统一披露有关信息。对未提交、未在指定披露日披露自查整改报告,或虽提交自查整改报告但经审查不符合整改条件的挂牌私募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将予以摘牌。

具体流程为:全国股转公司指定披露日(T日),挂牌私募机构与主办券商应分别披露自查整改报告和核查报告。不符合自查整改条件的挂牌私募机构,应同时披露终止挂牌的风险揭示公告,并于T+1日停牌一日。T+2日不符合整改条件的挂牌公司应复牌;复牌期间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应当持续披露终止挂牌风险(至少三次).T+7日,不符合整改条件的挂牌公司完成强制摘牌。

对于指定披露日前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主动终止挂牌申请的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继续履行主动终止挂牌的审查程序,并将在完成审查后发布终止挂牌公告。对于涉嫌存在违规及其他待核实事项的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在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启动终止挂牌程序。

此外,按照《通知》,自查整改工作完成后,已完成自查整改的挂牌私募机构,及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管理人,但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登记为私募管理人的挂牌公司,其后续融资行为须严格遵守《金融类企业挂牌通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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