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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新规: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四个类型

中国保监会今日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规定,其中要求,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5%。

保险公司股权最新规定

新规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控制类四个类型,并对持股年限作出明确规定: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Ⅱ类股东二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Ⅰ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目的在于防止投资人炒作牌照,倒逼其聚焦保险主业经营。

新规要求,投资者应该用自有资金投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其中还提到,严禁挪用保险资金,或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保险公司股东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移股权。

保监会称,新的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修订后的新规将于4月10日生效。

据悉,为了进一步强化对保险公司股东的监管力度《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从多方面丰富股东监管手段,明确了退出机制:一是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对股东涉及保险公司股权的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公开质询。

二是规定保险公司或者股东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实声明,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要求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投资人,按照入股价格和每股净资产价格的孰低者退出。

三是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限制违规股东在保险公司的有关权利,依法责令其转让或者拍卖其所持股权。限期未完成转让的,由符合相关要求的投资人按照评估价格受让股权。

四是建立投资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记录投资人违法违规情况,并规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投资人违法违规情节,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再次投资保险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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