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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关联交易过度化 建立高质量金融生态

必须把“重复性”“差异性”和“互补性”等作为把控关联交易是过度还是适度的重要依据,并由此控制关键环节,使金融创新与过度关联交易之间有相对清晰的选择与实践边界。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苗头,以“共同行动”精神落实“交叉违约”准则,形成合作联动机制。

管控过度金融关联交易

我国金融更加开放成为未来大趋势。随着金融机构(主体对象)多元化、金融市场(市场类别)多层化和金融手段(产品形态)多样化进程加快,客观上为金融关联交易提供了新的预期和物理空间。

关联交易是金融生态运行的一种必要形式。它既是基于“关联关系”存在而体现金融机构之间行为和功能合作的重要方式,又是联通市场不同主体对象、不同经营模式、不同产品类别的必要手段。总之,是实现金融优化手段配置社会资源效率的必然方式,而且金融生态越发展、越开放,关联交易的需求会越迫切、越多样。

然而,由此伴生的关联交易过度“并发症”,却似慢性病毒侵蚀金融生态并加重其结构的脆弱性。部分领域和主体对象关联交易状态,与金融生态发展、发育程度明显不相匹配、不相适应,甚至出现通过过度关联交易推动金融生态阶段性、局部性繁荣的假象。基于我国的金融生态,商业银行成为过度关联交易的主要源头。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理财化”、资产业务的“通道化”和结算业务的“过桥化”趋势,既使其被过度关联交易绑架,又使金融生态缠绕于过度关联交易之中,形成以“依附”为主要特征的众多关联交易链条。

解决金融过度关联交易问题,不仅具有现实紧迫性,而且具有未来挑战性。

从表象上看,过度关联交易派生了众多主体对象,并表现出市场的局部性和阶段性活跃。但这些交易并不产生于“你无我有”“你有我优”的理性需求,更多是基于规避金融监管、盲目市场竞争的选择,无法形成“错位式”关联的格局。关联交易属性的同质化,使市场主体对象的内在活力,处于重复性循环状态之中,并呈现出“麻醉式”退化。

关联交易过度的重要一点,是其过程和内容的重复性。从单一环节上说,效率可能高点,但从大的过程和周期上看,因为这一交易没有实际意义和存在价值,体现的反倒是总体运行效率的低下,并呈现出“热闹式”衰减。还有,它使市场目标出现“偏差式”迷失。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全部交易存在的根本目的和不变方向,关联交易过度,却使“钱生钱”的“交易闭环”以多种方式不断滋生,并通过交织互促、扭曲市场关系,形成“钱配置钱”的所谓市场新路径,资金“脱实向虚”成为这一过程和逻辑中的必然“副产品”。

合理、理性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风险穿透原则,过度关联交易恰恰背离了这一原则。关联交易“脱实”,无论对市场经营主体还是监管主体,从“源头”到“过程”再到“结果”的风险穿透,均造成了缺乏内容支撑的“盲区”甚至“断点”,在市场主体缺乏内在经营活力与效率的情形下,这些“盲区”“断点”又成为转移、掩饰和积累金融风险的各类“漏斗”。

因此,管控金融过度关联交易,理应从把握“主要源头、关键环节、根本方向和基础风险”上,动脑筋、下功夫、出实招。

在现有金融格局下,管控关联交易过度化应以商业银行为主要对象,从“原点”和“源头”上减少关联交易形成的非理性力量。商业银行应高度自律,通过标准指引、内部考评和日常管理等,规范对关联交易的选择,避免因盲目竞争、规避监管和特定对象的利益平衡需要,泛滥关联交易行为,增强管控的自我性、自主性约束。监管部门则需细化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管,在从对象监管为主向功能行为监管并重的转变过程中,消除关联交易行为的管理漏洞和盲区,建立以商业银行为起点的可追溯的市场链条,增强监管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提高市场各类主体对象接受监管的协调性,并通过这一链条的健康建设与维护,完成对金融生态过度关联交易的约束性管控。

高质量的金融生态离不开合理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本质上是金融创新行为,是基于增多和优化市场产品、功能、效率和作用“差异化”的选择,并最终形成市场的梯度结构,使市场过程和结构在保持理性中更具弹性。因此,必须把“重复性”“差异性”和“互补性”等作为把控关联交易是过度还是适度的重要依据,并由此控制关键环节,使金融创新与过度关联交易之间有相对清晰的选择与实践边界。

评判金融关联交易的过度与否,落脚点是看资金的配置整体效率和是否配置到实体企业身上。实体经济强则金融强,实体经济优则金融优,金融的全部交易活动和方式必须为实体企业服务,这是把控关联交易合理性、经济性的重要原则和根本方向。从理论上说,离开实体企业的各类金融关联交易都该禁止,但考虑到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的连接方式,不可避免存在模糊地带,客观上要辅之必要的间接手段,也会存在适量的交叉对象、领域和产品。问题是,不能人为放大这些对象和领域,更不能把这些适度的“副产品”变成为公然的“主产品”,还冠以创新“羊头”,大行其道。

金融生态的基础风险主要体现在“穿透原则”上。合理的关联交易,必然是风险主体确定的关联,不是抽离风险、巧取收益的单向、分离式关联,每个交易环节的风险主体一定是确定的;必然是风险计量客观的关联,风险过程可量化、可评估和可分配,绝不是嵌套风险、“击鼓传花式”的赌徒关联。必须是风险经营有效的关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苗头和已形成的风险事件,真正体现“共同行动”精神,落实“交叉违约”准则,形成立体式化解金融生态风险的合作联动机制。

当下,我们既要解决这些年金融发展积累起来的老问题,又要面对金融更加开放后可能叠加带来的新问题。如果说解决老问题还只是面对国内市场和对象,那么解决或防范新问题则须面对两个市场、两类主体,这增大了难度,却是我国金融生态整体质量提升无法逾越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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