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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更新挂牌协议 进一步加强一线监管职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日前发布修订后的新版挂牌协议,并完成与全体挂牌公司重新签署新版挂牌协议的工作。

挂牌协议是全国股转公司与挂牌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法律文件,是双方共同的行为准则。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此次对新三板市场挂牌协议进行修订,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股转公司的一线监管职能,有效防范风险,同时推动争议解决、维护投资者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有效防范市场监管风险

新版挂牌协议突出了自律监管的核心作用,强调双方在自律管理、服务、准入、市场活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对等,体现了鲜明的市场化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全国股转公司的服务职能。新版挂牌协议强调,全国股转公司应与挂牌公司共同遵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协议约定;全国股转公司应为挂牌公司开展证券交易、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等活动提供平台及相关设施、接受咨询并提供指导等服务;挂牌公司有权利按照业务规则开展相应活动,获取全国股转公司提供的平台及相应服务。

二是强化全国股转公司的一线监管职能。新版挂牌协议强调了全国股转公司的监管职权和挂牌公司的基本义务,明确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挂牌公司采取公开问询、要求解释和进行现场检查;挂牌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决定挂牌证券的暂停、恢复转让和终止挂牌,挂牌公司有义务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并接受自律管理。

三是依法约定了仲裁条款,明确了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规则、仲裁效力等,以利于高效解决争议。全国股转公司还以协议修订为契机,建立了与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等机构的合作,积极引导挂牌公司、投资者、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四是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新版挂牌协议强调了全国股转公司应合法、合理使用挂牌公司信息资料,同时挂牌公司应保证其相应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享有的知识产权。

五是增强了协议的适用性和规范性。包括:拓宽了协议应用范围,将原挂牌协议中挂牌对象由“股票”修改为“证券”,便于与后续对接更为丰富的市场产品和服务;增加了电子签章效力条款,为信息化建设预留空间;调整了原协议中不符合规则和监管现状的措辞、表述,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挂牌核准程序相关内容作出修改、根据监管实践对挂牌费用条款进行完善等。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挂牌协议主要突出了强监管控风险、保护投资人权益、充分服务市场主体的特点。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持续推进规则体系完善,强化规则监管,防控金融风险,为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资本市场强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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