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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基础设施类ABS业务 深交所发布基础资产指南

记者从深交所获悉,截至2018年5月30日,深交所已发行基础设施类ABS共52单,累计发行规模为542.7亿元,占深市ABS总发行规模的13.2%。

为了规范基础设施类资产证券化(ABS)业务,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等开展业务和加强风险管理,日前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据了解,这是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企业应收账款以及融资租赁债权类ABS等大类基础资产指南之后,深交所发布的第四个大类基础资产指南。

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

本次发布的挂牌条件指南和信息披露指南,对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分别予以明确,重点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基础设施类ABS范围,主要涵盖特许经营和公共服务类资产。根据指南,基础设施类ABS范围包括以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收入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所发行的ABS。除前述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外的企业一般经营性收入和未来经营性收入不纳入基础设施类ABS范畴。

二是要求设置相关抵质押安排,保障现金流回收。对于基础设施类ABS项目,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设施、设备等相关资产通常对基础资产的存续以及现金流的产生存在较大影响,基础资产现金流实际来源于相关资产的正常运营,为防范基础设施类ABS产品在运行阶段特定原始权益人使用相关资产进行融资或为关联方债务进行担保的风险,相关指南要求底层资产、相关资产应当向专项计划或其相关方进行抵质押,以保障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回收。针对抵质押未进行登记或由于特殊情形未设置抵质押安排的,管理人应当充分揭示风险,设置合理缓释措施。

三是要求相关许可资质应当覆盖专项计划期限,确保合规运作。根据指南,为确保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特定原始权益人业务经营的连续性和现金流回款的持续性,基础资产、底层资产的运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特许经营等经营许可或其他经营资质,且应当能覆盖专项计划期限。针对经营资质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存在展期安排的情形,管理人应当取得相关授权方或主管部门关于经营资质展期的书面意向函,明确办理展期的具体安排,充分揭示风险,设置合理缓释措施。

四是强化现金流归集安排,保障ABS资金安全。指南要求,为防范现金流混同、被挪用风险和特定原始权益或资产服务机构破产风险,加强现金流控制,规范产品运作,专项计划现金流回款路径应当清晰明确。基础资产现金流应当直接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或由资产服务机构设置专项监管账户并全额归集至专项计划账户,现金流归集周期应当不超过1个月,主体资质良好且专项计划设置有效增信机制的,归集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五是规范主体运作要求,重点关注持续经营能力。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通常来源于特定原始权益人的未来经营性收入,如特定原始权益人丧失持续运营能力,基础资产将难以产生后续现金流,而已产生的现金流可能会被冻结或挪用,从而影响现金流归集以及专项计划的足额偿付。本次指南要求,特定原始权益人应当运营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相关业务满2年,主体评级为AA级以上或增信机构评级为AA级以上,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且存续期内可覆盖其经营成本、税费,从而对资质较弱、经营稳定性较差的主体进行严格把控,确保产品稳健运行。

六是突出重点支持领域,适用绿色通道机制。对于服务绿色发展、“一带一路”、精准扶贫、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建设、“中国制造2025”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国家战略的基础设施类资产证券化,深交所将进一步提升受理、评审及挂牌转让工作效率,不断强化支持基础设施重点领域建设的能力,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全局。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不断健全资产证券化规则体系,继续制定和持续完善ABS大类基础资产的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信息披露指南,加强存续期监管,强化风险防控,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规范发展,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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