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郭文英:在科创板纠纷中提供第三方损失核定服务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于正式发布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文英特别关注到,《意见》中关于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举措,不仅仅适用于科创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其他投资者维权案件,也一体适用,这对于探索推动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在郭文英看来,《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对投服中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五方面的积极影响:一是进一步丰富“追首恶”的诉讼实践。《意见》第5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自2016年投服中心提起首例证券支持诉讼以来,就坚持“追首恶”诉讼理念和原则,上市公司不再是高管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挡箭牌”,只要违法直接责任人均难逃其咎。这也是证券支持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原则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是积极探索推动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意见》第9条规定,加强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调研和指导,积极探索违法违规主体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
郭文英指出,投服中心提起的首例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案(恒康医疗前实控人阙某市场操纵案)正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这对于丰富我国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司法实践,探索推动建立相关民事赔偿司法认定标准具有积极意义。
三是选取适当案件探索启动股东代表诉讼。《意见》第10条明确符合条件的股东可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参与完善公司治理。《证券法》“三读”稿和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都明确了国家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定并放宽了条件,这为证券公益机构股东诉讼奠定了良好制度基础。郭文英表示,下一步投服中心将适时选取适当案件,探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为中小投资者维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是积极推动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意见》第13条明确,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机构作为代表人。郭文英向记者表示,目前投服中心正在积极研究如何用好、用足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开展证券支持诉讼工作。
同时探索研究公益诉讼,今年3月公开招标《资本市场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旨在为业务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形成投资者保护的理论成果与政策建议,更有效地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服务。
五是不断完善“损失核定+示范判决+专业调解”的证券群体性纠纷解决模式,全面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意见》第15、16条明确了损失赔偿数额计算、调动市场专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等举措。郭文英介绍称,投服中心作为专业损失核定机构参与了上海金融法院全国首例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案件——方正科技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案。
作为专业调解机构,投服中心还与上海、北京等地人民法院合作,针对虚假陈述等群体性纠纷探索出“示范判决+专业调解”的高效纠纷化解模式,并在最高院、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中予以明确。
郭文英表示,下一步,投服中心将在涉及科创板矛盾纠纷中积极提供第三方损失核定服务,推动以科创板为试点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及时受理调解当事人主动申请的和法院委托委派的涉及科创板纠纷,研判总结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向监管部门、人民法院通报,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督促上市公司、经营机构加强内控合规。同时,加快筹建全国性资本市场纠纷调解机构的工作进度,为化解资本市场特别是科创板市场纠纷提供更为专业高效的服务。
作为中国证监会设立的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主要职责就是通过持股行权、纠纷调解、诉讼与支持诉讼等具体业务,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投服中心共登记纠纷案件9324件,受理6662件,调解成功4661件,投资者和解获赔金额10.22亿元。已累计提起支持诉讼18起,股东诉讼1起,支持投资者共1084人,诉求总金额近1亿元,累计获赔投资者250人次,获赔总金额1060万元。
投服中心与全国33个辖区37家高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累计接受法院移交的虚假陈述纠纷1941件,成功调解603件,和解金额5843万元,引导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200多件,金额3亿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