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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 国元证券总经理被罚款8万元

5月25日,安徽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时任国元证券亳州魏武大道营业部总经理的汝某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对汝某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

国元证券

经查明,汝某2004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09年6月18日至调查日担任国元证券亳州营业部总经理,属于证券从业人员。

2006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汝某借用张某普通账户、信用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买入365.35万股,买入金额4941.86万元,累计卖出366.35万股,卖出金额4937.80万元,扣除佣金税费后,经交易所计算,亏损13.75万元。

安徽证监局认为,汝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应遵守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其长期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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