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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两融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4倍(4)

两融开户升级“日均考核”

时隔四年,两融监管办法终于再次迎来大修,其中的主要改动内容涉及展期合规化等九方面。

在《办法》中,证监会首次将两融的禁止行为进行了罗列和明确,其中包括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两融业务、未充分揭示风险、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等禁止行为。

此外,有关两融50万元个人资产的投资者门槛限制也被办法所强调,而与此前不同的是,此次门槛在此前版本上再次升级。

“对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之前只说50万的个人资产,现在新办法明确是证券资产,同时近20个交易日均不得低于这个数。”北京国资旗下一家大型券商营业部经理认为,“这个影响很大,将对垫资开通两融账户的灰色业务造成打击。”

事实上,早在今年1月16日,证监会叫停部分大型券商两融业务的同时,亦调整个人两融开户门槛重新回到“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的红线,但并未提及资产考核试点,而此次办法的重修,无疑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进一步“从紧”。

“当时虽说证券类资产50万元,但每家券商的理解不同,我们执行的就还是现金资产也可算进50万当中,具体还看检查的执行情况。”前述营业部经理透露,“日均考核证券类资产的意义在于,如果客户企图利用垫资开户,需持有50万元的证券资产超过20个交易日,这将大大提高违规成本。”

此外,办法还对券商两融开户过程中的风险揭示工作提出进一步细化要求。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办法规定,“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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