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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明确四项准入标准 多家民企表达设立意向(19)

明确准入条件、制度设计

今年4月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工行、国开行考察时明确提出,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实现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村镇银行设立“常态化”,塑造金融新格局。

常态化发展的关键一点,即在于明确的准入条件和制度设计,《指导意见》的出台,关键意义即在此。

以准入条件为例,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将其归纳为四个方面的基本标准:资本标准、股东标准、银行标准、机制标准。此外,还设置了一些量化指标,如入股银行的民营企业的盈利、净资产、权益投资比例等。《指导意见)的出台,在推进民营银行常态化发展的同时,也对监管自身提出了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的监管要求。“为使民营银行申请企业更加便利、快捷,银监会一是组织各省市银监局启动申设前的辅导工作;二是建立限时审批制度;三是将筹建申请的受理权和开业审批权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银监局。”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也表示,“现在已有40多家在意向申请新设民营银行,相关各方主要是以表达意向为主,能不能达到他们的意愿还要看他们的准备情况和我们的审批情况。当然,民营银行这两年会有一个比较快的发展。”

“在未来几年的监管上,实事求是讲,我们现在的监管力量不足,但我们想方设法去克服监管当中遇到的困难,会统筹协调,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和对他们的辅导、帮助,促进他们能够稳定发展。”尚福林指出,“《指导意见》印发后,银监会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申设工作。具体讲,从即日起,银监会将正式依法对合格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申请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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