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明确四项准入标准 多家民企表达设立意向(20)
股东承担剩余风险
记者还注意到,《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风险控制也尤其关注。
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管理风险的特殊企业,从其风险特征和社会责任看,最大和最根本的要求就是防止风险外溢,避免经营风险损害存款人和纳税人利益。
根据《指导意见》,在确定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原则方面,要求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有办好银行的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这样,将“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作为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原则之一,既是确保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保障,也是民营银行进行市场增信、提高竞争力的需要。
同时,存款保险加上股东承担剩余风险的双重防护安排,有利于民营银行将服务重心聚焦于小微企业、“三农”、社区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探索创新特色化经营模式。正如尚福林所言,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民营银行的设立和稳健发展是一个增信安排,也使得承担剩余风险这一制度变得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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