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元银行委托贷款变异 5年间两次起诉两次上诉(3)
5年间,两次起诉,两次上诉
对于缺资金的徐世国来说,能从银行获得委托贷款,无异于旱中逢甘霖。李捷克通过浦东银行发放给徐世国的贷款,年利率仅为6.93%。
所谓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也就是说,钱借给谁,怎么借,都由委托人来确定,由委托人自己来承担信用风险。
对于像李捷克这样的资金方来说,把自己的钱通过银行放贷,期初认为,在资金往来的安全性上,无疑“更靠谱”。
三方协议达成后,徐世国在2009年3月还了90万元的利息。随着委托贷款合同到期期限(2009年10月)临近,徐世国不仅只还了90万元的利息,还在当年4月30日因涉案被捕。合同一到期,浦发银行,李捷克作为第三人,第一次向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此后的5年,官司一直未曾“开打”。
当年12月,温州中院以温州云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世国同时又是温州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而佳和房地产公司因非法集资案已被司法部门立案侦查的缘由,借款合同纠纷有可能涉嫌犯罪,驳回起诉。
对此,浦发银行和李捷克曾表示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浙江高院宣判维持原判,但表示,如果经刑事侦查途径,影响该案诉讼进程的因素消除,仍可依法诉讼。
2011年,事情似乎迎来了转机。
当年6月1日,徐世国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15亿元)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正是因为有了判决,2012年10月,浦发银行和李捷克第二次提起诉讼。2013年3月,温州鹿城法院同样出于该案可能涉嫌犯罪,中止诉讼。双方继续上诉,再次遭到驳回:徐世国有案在重案,因此维持原判。
两次起诉,两次上诉,都因为徐世国涉嫌犯罪而无法审判。不曾想,徐世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子重审之后,到2015年1月判定,李捷克的案子被合并入了徐世国另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子中。
从2014年1月,徐世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重审,整个过程,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3次。最终,该案查出10亿多元(不含第一次查出15亿元),未归还5.6亿元。其中,李捷克有2.4亿元列入被害人的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范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