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与分众传媒联姻失败 又火速改嫁永乐影视
在上一次和分众传媒联姻失败后,宏达新材(002211)又火速改嫁永乐影视,永乐影视也将借壳宏达新材实现上市。然而宏达新材的卖壳之路却屡生枝节,第一次卖壳分众传媒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而以失败告终。
好不容易消除了此前的影响重新开始卖壳,却未曾想到证监会又发布了借壳新规,而有关上市公司以及控股股东被公开谴责而不能卖壳的相关规定更像是卡住了宏达新材的命门,因为宏达新材控股股东近一年内就存在被公开谴责的情况。
卖壳“踩雷”重组新规
2016年6月24日董事会审议公司借壳重组预案后,宏达新材将在7月11日正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借壳重组预案,这也被认为是在和监管层借壳新规实行时间的赛跑。
证监会在2016年6月17日曾就修改《重组办法》征求意见,而征求意见稿中有明确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三年内存在被证监会处罚或者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都不得卖壳。
而2015年8月13日深交所对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朱德洪和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开谴责,2016年4月朱德洪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这也意味着,如果按照证监会新修改的《重组办法》,宏达新材将不符合卖壳的标准,同时按照证监会新修改的《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借壳重组不得再募集配套资金,而此次永乐影视借壳宏达新材的预案中仍旧有募集配套资金的条款。
此外,新《重组办法》规定,借壳重组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以及新控股股东持股都必须保持三年限售期,而其他股东则要保持两年限售期,但是宏达新材的借壳重组方案中却并没有按照新规对股东的限售时间做如此要求。
总体来看,永乐影视借壳宏达新材的预案与监管层的借壳新规是格格不入,而如果按照证监会的借壳新规来审核的话,公司的卖壳计划根本无法获得通过。不过目前证监会仍旧在对修改《重组办法》进行征求意见,而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7月17日。证监会也表示,借壳新规实行后,如果上市公司借壳方案已经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原则上仍旧按照老《重组办法》的规定,而宏达新材的借壳方案如果在7月11日获得通过,则在原则上将按照老《重组办法》的规定,拥有卖壳的资格。因而,现如今宏达新材要做的,就是与时间赛跑。
不过有市场人士表示,证监会公告原文表示“原则上”按照老《重组办法》,但是“原则上”这个词比较模糊,最终决定权仍旧由监管层决定,监管层也有可能拿宏达新材试水借壳新规。
北京商报记者就此次重组会否因为公司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导致失败的问题对宏达新材进行采访时,宏达新材方则表示,“以公司公告为准”。而公司在对监管层的问询函回复中也曾表示,“尽管新《重组办法》尚在征求意见中,未正式发布实施,但仍存在因本次交易与《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存在差异而导致交易无法通过监管部门核准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