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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实行 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

7月28日起,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8日全文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基本依据。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不得实行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性措施。

实施外商投资准入

记者梳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发现,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包括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等35项;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包括空中交通管制、义务教育机构等28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此次目录修订是在进一步总结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实行外资准入管理的主要依据。目前除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须核准外,其他项目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切实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

此次目录修订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开放水平。其中,服务业重点取消公路旅客运输、外轮理货、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会计审计、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综合水利枢纽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汽车电子、新能源汽车电池、摩托车、食用油脂、玉米深加工、燃料乙醇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重点取消非常规油气、贵金属、锂矿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此次目录不再列示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同时保持鼓励类政策总体稳定,继续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促进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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