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披露违反证券法规定 兆新股份被要求重新编制
由于兆新股份年报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等问题,4月26日,深圳证监局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要求其重新编制2019年年报,并由审计机构对重新编制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重新审计。
2020年4月24日,兆新股份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相关高管人员均无法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深圳证监局表示,在监管中发现兆新股份存在如下三大问题:
其一,公司同意公布2019年年报,但董事、监事均不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两项意见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实际上仅对是否披露公司2019年年报形成决议,并未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年报,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其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提的异议事项应当核实清楚,并如实在公司2019年年报中反映,不能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无法审阅年报等作为无法保证公司2019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理由。
其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钦湖、财务总监苏正的声明违反了证监会“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深圳证监局指出,公司及相关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挑战了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市场影响恶劣。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责令兆新股份从两方面进行改正:
一是对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否定意见的事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切实整改和纠正,重新编制2019年年报,并由审计机构对重新编制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重新审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对重新编制2019年年报进行审议,并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依法披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年报。
二是,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着眼于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稳定的大局,立足于保护上市公司及所有投资者的利益,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