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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持刀杀人致2死1伤 :精神病者杀人是否应罚

北京广渠门持刀杀人,又一起精神病者伤人事件,令人痛心。5月4日,在北京广渠门,一男子持刀杀人,造成2死1伤,死者包括行凶者。初步调查,在北京广渠门持刀杀人的男子患有精神病。那么,精神病者杀人是否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呢?如果不应该,那么被杀的人难道要自认倒霉?

警方制服凶手

5月4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在北京广渠门桥由北向南长桥路上,一名男子持刀捅伤三人,造成2死1伤,死者包括行凶者。据目击者袁先生称,他当时在现场看到,行凶男子被警察困在车内,该男子在车内拿刀乱舞,警察足足与其搏斗半小时,才将其从车内制服,后该男子被急救车送往医院。据悉,该男子在路边拿着刀见车就劫持,并将拿刀往车上砍,见有车窗户打开,就拿刀捅人,最终捅伤三人。

目击者称,行凶男子有四十岁左右,很壮,个头一米七以上,据现场一名民警称,初步怀疑该男子有精神病。

最先阻止伤人男子的是旁边绿化带施工人员,先用铁锹等追打其,伤人男子立即躲到一个他曾伤害过的司机的车内。

据知情人吐露,多名目击者报案后,崇文门、东便门、广渠门三路车组均向现场赶去。在报案后3分钟内警方赶到现场。伤人男子已躲进车内,特警赶到后,该男子始终不肯出来,在警方劝说无效后,开始用警棍试图将车窗打碎,该男子仍进行反抗,最后警方用辣椒水将其制服。

因男子此前已经受伤,被急救车送走。据了解,目前被捅伤的三人中的两人和行凶者均已死亡,还有一人在抢救。

讨论:精神病者伤害人是否应该接受法律制裁

按照江湖说法,杀人偿命;按照法律角度来说,杀人伤人是刑事罪,也应该接受法律制裁。可是,精神病者伤害人,似乎就大有不同。在北京广渠门持刀杀人的凶手已经死亡,本来不应该说太多,可是对于精神病者伤害人是否应该接受法律制裁话题,确实有讨论的必要。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上面可以看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此说来,被精神病人伤害的人又该咋办呢?他们无辜受害,这起悲剧由谁买单呢?难道真的要自认倒霉?这实在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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