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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货款被判诈骗罪 什么样的贷款会被定性为诈骗?

有时候因为资金周转不过来很多人都会选择去贷款,那么贷款有风险吗?一名男子因货款被判诈骗罪,维权32年终于洗清冤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贷款为何会摊上诈骗的罪名?

贷款

32年前被告人耿万喜因3万元桔子罐头款被判诈骗罪不断申诉!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于今天(6月5日)当庭判决一起1986年判决的刑事案件,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耿万喜无罪。这是第三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申诉案件。

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并无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亦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案发前滨海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经济损失,即使根据当时的政策把握,耿万喜的行为也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原审认定被告人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辩护人关于耿万喜不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错误,应改判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的关于耿万喜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给滨海果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济合同纠纷调解结案后又追究刑事责任不妥,原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怎样的贷款被视为诈骗?

在一些平台贷款的时候,平台都会要求申贷者资料的真实性,并且风控还会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做严格的核实,否则可能会被定性为骗贷。那么究竟哪种形式的贷款会被定性成诈骗,从而会被法律定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贷款诈骗罪是这样叙述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主动交付财物的犯罪行为。在借贷型诈骗中,重点需要审查的事实主要集中在嫌疑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无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

所以贷款诈骗罪的先决条件必须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由于所有的诈骗人都会说自己没有这个目的,因为自己也写了借条,规定了利息,所以有几个细节可以确定,贷款人有没有诈骗意愿。

1、偿还能力

前来贷款的人,如果已经负债累累,完全不具有偿还能力,但还是来申请贷款,主观上已经有了诈骗意愿。所以对贷款人的贷前审核非常重要,要多方面了解贷款人的负债情况、经济基础,从根源避免贷款诈骗。

2、借款用途

借款人借款时,机构都会询问贷款的用途,如果在贷款用途上有所隐瞒,并没有将贷款用于自己声明的用途,可以定性成为诈骗。

3、还款表现

贷款之后是不是积极偿还,也是衡量是不是诈骗的标准。因为贷款后有逃避、隐匿、更换联系方式等情况出现,也有诈骗的嫌疑,但是只能作为间接证据。

4、虚构事实

用虚构的事实去申请贷款,隐瞒贷款真相,从而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如果贷款人贷款后将贷款用于非正常经营渠道,并且逃避还款,可以定性为诈骗。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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