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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基金合规管理办法颁布:通用八项基本原则

合规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生存基础。9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通过5章40条内容,明晰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职责,提高合规履职保障,加大违法违规追责力度等措施,切实提升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

券商基金管理办法颁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考虑到行业落实有关制度、人员方面的要求需要一定时间,《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促行业形成“我要合规”的自我约束机制】此前,证监会于2006年和2008年分别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合规试行规定》),在证券、基金行业推行合规管理制度。

邓舸介绍,经过多年实践,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将合规管理仅作为合规部门的职责、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不足、追责力度不够等问题。

因此,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证监会对上述两个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统一的《办法》。《办法》以《证券公司合规试行规定》为蓝本,吸收合并基金行业合规管理规定的内容,是对过去合规监管政策的延续和承继。

记者获悉,证监会于2016年正式启动修订工作,随后征求意见、内部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再到现在正式颁布,已历经近一年时间。考虑到行业落实有关制度、人员方面的要求需要一定时间,《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过合规体系的逐步完善、优化,促使行业真正形成卓有成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变‘要我合规’为‘我要合规’,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邓舸指出。

据悉,为保障《办法》落地实施,证监会正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结合证券、基金行业的个性特点,分别制定与《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拟与《办法》同步实施。同时,证监会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开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专项检查,集中查处合规体系建设不完备、制度落实不到位、董事会或经营层或合规负责人不履职、合规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

【各业务合规通用八项基本原则】《办法》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秉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提出八条通用的合规原则,尝试以原则导向方式,解决现有规则导向监管框架下,新业务、新活动缺乏及时、可用的规范标准问题:

一是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并及时更新;二是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三是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四是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五是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六是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客户;七是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八是审慎评估经营管理行为对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记者注意到,《办法》提升了任职条件要求,合规负责人既要熟悉证券、基金业务,更要通晓证券法律法规。具体任职条件包括: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证券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专业监管岗位任职5年以上。

《办法》同时厘清各方合规职责,督促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负责人在合规管理上发挥合力。具体看,《办法》明确董事会负责确定合规管理目标,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董事会制定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全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对公司合规运营承担监督责任。

同时,外部评估要求也进一步强化。针对部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流于形式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每年必须进行内部评估,每3年必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同时,为保障外部评估的质量,《办法》要求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在自律规则中细化专业机构的资质要求。

【四举措夯实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合规负责人是公司合规管理的枢纽,关系着公司合规管理的成败。但实践中,部分公司合规负责人独立性、权威性不足,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薪酬待遇也在高管层中相对较低。

记者梳理,为切实提升对合规负责人的履职保障,《办法》明确:一是设置合规部门,配置足够合规管理人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合规部门,作为合规负责人领导的办事机构承担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一定比例。

二是强化合规负责人的考核管理权。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采取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

三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知情权。明确合规负责人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考核,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理由解聘;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经营决策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前必须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四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待遇。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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