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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重点解决两大问题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23日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

证监会修订行政许可规定

具体修改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当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证监会将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同类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二是建立中止审查的恢复审查机制。在审项目被中止审查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证监会应当恢复审查。

修改重点解决两大问题

高莉表示,本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修改重点解决了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减少挂钩机制政策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影响。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证监会已于2017年2月24日至3月26日,通过证监会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修改事宜的意见。

高莉介绍说,总的来看,社会各方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修改评价积极,认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统一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政策要求,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保护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理预期和合法权益的修改思路,认为《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修改有助于强化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发挥好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在证券期货业务中的核查把关地位作用。

“同时,社会各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建议明确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措施适用的主体范围,明确证券中介服务机构被证监会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是否适用该措施,明确恢复审查的时间。”高莉表示,“我们对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采纳了部分合理的意见建议。”

扩大暂不受理和中止审核范围

据了解,新修改后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扩大了暂不受理和中止审核措施的适用主体范围。

高莉表示,按照证监会目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因涉嫌违反《证券法》等规则被立案调查,证监会将暂不受理、中止审核其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行政许可申请文件。有证券中介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反映,从制度规定看,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措施政策不统一,客观上造成了不公平。

对此,证监会研究认为,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在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中介把关作用,其所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都构成了证监会形成监管意见的重要基础。从统一各中介机构监管政策角度出发,新修改后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将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纳入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措施政策的适用范围。

“事实上,2013年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已经明确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因出具的相关文件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高莉说。

至于中止审核措施适用是否会影响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做大做强”,高莉回应,强监管并不影响证券中介服务行业“做大做强”的发展目标。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是实现行业发展目标的保障,不能因为支持行业发展而降低监管要求。只有严格监管下的发展才是可持续的发展,才是高质量的发展,才能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真正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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