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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继上周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后,中国银保监会今日又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示范条款》。

银保监会发布税延暂行办法

这意味着,随着相关规章制度的出齐,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下称“税延养老险”)将进入产品落地阶段。

【经营门槛:保险公司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5亿元】从经营门槛来看,《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险业务需要满足的条件,涵盖公司注册资本金、偿付能力、经营经验、人员配置、网络服务等内容。

如,《暂行办法》规定,经营税延养老险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从偿付能力来看,还需要满足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等要求,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

《暂行办法》还在人员配置上做出了详细规定。如,保险公司需具备较强的产品精算技术能力,精算团队中具有三年以上精算工作从业经验且取得精算师正会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五人;同时,具备较强的长期资金投资管理能力,投资团队中具有五年以上养老金资产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五人。

此外,还需要具备完善的税延养老险信息管理系统,能够与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对接,并获得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暂行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具备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税延养老险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

【产品包括三类四款可进行转换】《暂行办法》规定,税延养老险产品开发应当遵循“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原则,这样既能帮助参保人有效抵御养老金积累阶段的投资风险,在确保养老资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取得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又能帮助参保人有效应对长寿风险,实现退休后养老金的终身领取或长期领取,确保活到老、领到老。

税延养老险提供了三类、四款产品供消费者选择:一是收益确定型产品(A类),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二是收益保底型产品(B类),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可细分为每月结算收益的产品(B1款)和每季度结算收益的产品(B2款);三是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的产品,至少每周结算一次。

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包括同一保险公司内的产品转换,或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

同时,保险公司可向参保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

初始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每笔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类产品可收取初始费,其中,A、B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2%,C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1%。

资产管理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C类产品可收取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不超过1%。

产品转换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三类产品发生转换时,可收取产品转换费,公司内部产品转换时,每次收取比例不高于0.5%;跨公司产品转换时,前三个保单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过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

【险企不得向超过55周岁人推荐C类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为避免销售误导现象发生,《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夸大投资收益,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同时,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对B类产品进行利益演示,并就长期资金的合理投资收益预期和利益演示的不确定性向参保人进行充分解释说明。B类产品用两档演示利率,第一档演示利率为保底收益率(年复利),第二档演示利率上限为4.5%(年复利)。C类产品不得进行利益演示。

此外,保险公司应对购买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协助参保人选择产品。参保人年龄大于55周岁的,保险公司不得向其销售C类产品。

参保人每次交费(合转入产品账户价值)时,购买C类产品不得超过其当次交费的50%。参保人进行产品转换时,C类产品账户价值不得超过其全部产品账户价值的50%。

《暂行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税延养老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不得引导或纵容销售人员进行违背诚信原则的活动。

除了上述保险公司销售行为的“任务清单”外,监管还鼓励保险公司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移动终端等互联网模式销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简化投保流程。

【不同产品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税延养老险资金运用应遵循安全审慎、长期稳健原则,根据资金性质开展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追求长期保值增值,确保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暂行办法》规定,税延养老险资金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保险公司应当优先选择具备长久期负债资金管理经验,具有完善的资产配置体系,固定收益投资、权益投资和另类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机制健全的投资管理人。

同时,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并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环节,独立于自有资金和其他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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