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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完善退市制度 从严监管并购重组新思路

8月31日,证监会集中披露对今年全国两会提案和建议的答复意见,内容涉及境外高新科技企业回归,股份公司上市200个股东限制,修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有关“暂不受理和中止审核”措施,从严监管并购重组新思路,完善退市制度等热点内容。

从严监管并购重组

例如,对有关境外上市高新科技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建议,证监会表示,目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关于修改公司法中“同股同权”、“一股一表决权”等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灵活的制度形式,兼顾相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证监会将在下一步修改公司法的工作中,会同有关方面加强研究论证,认真予以考虑。

近年来,“股份公司上市200个股东限制”是困扰混合所有制国企上市的重要问题。证监会表示,对于放宽股东人数上限的问题,涉及突破现行法律法规,下一步在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时,证监会将积极向有权机关建议放宽员工持股的人数限制。

对于加强中介机构监管,证监会表示,将会同司法部尽快修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5条“暂不受理和中止审核”措施的修改工作要由证监会和司法部共同完成。目前,证监会已经会同司法部相关部门启动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修改工作。“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修改进程,尽快完成《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证监会表示。

在从严监管重组上市,打击遏制“忽悠式”“跟风式”和盲目跨界重组方面,证监会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并购重组监管,持续完善相关制度规则,重点遏制“忽悠式”“跟风式”和盲目跨界重组,引导资金脱虚向实,更多投向有利于产业整合升级的并购重组,趋利避害,更好发挥并购重组的积极作用。

此外,针对有关“严管并购行为,考核主业增长”的建议,证监会表示,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将结合法律法规修改和并购重组实践发展,积累案例素材,进一步论证提出“设置‘并购后主营业务增值率每年不得低于20%以上比例,达不到20%增速,三年不得减持;连续五年达不到,给予退市警告’标准”的建议。

至于完善退市制度,下一步,证监会将结合证券法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继续加强退市监管,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形成“有进有出”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市工作机制,推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研究完善证券诉讼及救济赔偿机制,避免退市对中小投资者形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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